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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初澄:8.17投资理财十大潜水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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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自 沈初澄 发布于2018-08-17

  沈初澄:8.17投资理财十大潜水规则

  

  委托理财在我们生活中较为普遍,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有足够的时间和知识储备来打理财富。

  

  在一个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时代,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,应当更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并取得双赢。

  

  但是,委托理财存在双方对专业知识的占有程度不同、拥有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,受托方很容易出现损人利己的道德风险。

  

  拿基金来说,基金投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理财方式。投资者把资金交给基金经理来投资,运作得好,投资者获取收益,基金公司拿到管理费收入。但基金毕竟是人在操作,并且他的具体每一笔交易投资者是不清楚的,也就是说,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。

  

  这样,基金经理很有可能为了一只基金的排名或是基金公司的整体利益,而损害另一只基金的投资者的利益;也有可能为了自己的私利,建立老鼠仓,损害投资者的利益。而这些道德风险,其中的一些操作手法,对圈里人而言是公开的秘密,不少人都这么做;而对投资者来说则是全然不知的潜规则。

  

  我们先说一下基金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不惜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输送。

  

  据业内人士介绍,利益输送主要是指基金公司将优质资源向旗下个别基金倾斜,在不同基金产品之间互相输送利益,以及基金公司向关联方输送利益,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共同持股、高位托盘、代持长债等。在利益输送游戏中,基金投资管理人往往扮演着决定性角色。

  

  基金常用的利益输送手段主要有两种:第一种是在建仓阶段,A基金率先买入某只股票完成初步建仓后,B基金在拉升阶段买入该股票,则A基金的持仓成本明显小于B基金。显然B基金是在为A基金抬轿子,损害了B基金投资者的利益。第二种则是在出货阶段,A基金卖出某只股票,当股票出现快速下跌时B基金买入该股票,延缓下跌时间,以帮助A基金顺利出货。B基金为A基金打掩护,自然B基金投资者就被套在半空中,成了炮灰。

  

  老鼠仓其实也是一种利益输送的方式,只不过,跟上面不同的是,它不是为基金公司的利益而进行的策略安排,而是为了中饱私囊,把利益输送进某些个人的腰包。

  

  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,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,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,当然,最后亏损的是公有资金。我们看一下基金经理老鼠仓第一案的唐建事件。

  

  2006年9月14日,唐建成为新募集成立的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的基金经理,当时基金发行规模为54亿元,至2006年底净值突破百亿元。唐建出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之前,是阿尔法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。在他担任基金经理助理的时候,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便买入新疆众和(600888)的股票。

  

  新疆众和是当年市场有色金属热背景下的基金业投资宠儿。上投摩根的多只基金持有新疆众和,包括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基金、阿尔法股票型基金、中国优势基金及成长先锋基金等。新疆众和股价在2006年9月底为每股17元左右,后一路飙升,到2007年第一季度涨幅高达67.62%。

  

  在新疆众和股价上涨的过程中,唐建父亲的账户6万股获利近29万元,另一账户20多万股获利120多万元,总共获利逾150万元。

  

  2007年5月,唐建个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违规投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。随后,证监会取消了唐建的基金从业资格,没收其152.72万元的违法所得,并处以50万元罚款。

  

  对于委托理财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,投资者同样没有什么有效的监管措施,只能“用脚投票”,亲自打理资产,或者是寄希望于政府监管部门,能够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,提高其违法成本。所幸的是《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》已于200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该指导意见力求斩断基金业利益输送黑手,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。

  

  按照规定,基金公司的投研人员一律不允许买卖股票,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,应当及时向基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;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、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;基金公司要对固定电话进行录音,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手机、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,MSN、QQ/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,录音、即时通信、电邮等资料应保存5年以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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